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3-05-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宝丰县林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5月10日
宝丰县林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生态文明建设,不断促进林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围绕县委、县政府"建五宝、争百强、三化协调发展奔小康"的目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上级有关实行林业基金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林业基金是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发展林业生产和经济的专项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或占用。
第三条 林业基金制度实行后,原有的其他林业投入和支出渠道不变。
二、基金来源
第四条 林业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县林业局用林业基金投资、开发、经营的用材林、经济林的纯收益;
(二)其他经县政府或县财政部门批准确定的林业基金。
三、基金用途
第五条 林业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林木的培育、垦复、改造;
(二)营造大面积用材林、经济林;
(三)森林采伐的迹地更新;
(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五)营造速生丰产林,发展苗木花卉产业;
(六)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的林下经济项目等。
四、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第六条 基金的筹集渠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筹集。资金来源主要是: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县林业局把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金划入县林业基金专户。当年基金若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县财政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00万(含上年度本级财政拨付结余),如果遇到临时重大项目,基金不足时,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可以追加拨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七条 每年年底前,县林业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结合我县林业生产实际,负责制定下年度《林业生态建设意见》,确定下一年林业基金数额,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县政府成立宝丰县林业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主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林业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九条 严格实行林业基金使用项目审批制。任何单位、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提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项目,经基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实施。
第十条 项目基金实行以奖代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完成进度分批拨付资金。工程结束后,经核查按合格面积先拨付60%资金,年终检查按成保率(不少于80%)兑现下余款项。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进行支付。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县林业局要要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实施全程监管,严把项目工程质量,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和优质服务,确保项目按期完工。如果全年工作任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以从基金中拨付一部分资金,用来弥补工作经费不足。
第十二条 县林业局应严格按照年度《林业生态建设意见》规定的项目使用资金,当年结余应结转下年度使用。同时,县林业局应在会计年度末十天内把当年的林业基金支出财务报表抄送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县林业、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林业基金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期暂定两年,试行期满后,根据林业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修订正式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附件:宝丰县林业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宝丰县林业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庆一(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董伟领(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李兵团(县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常占民(县林业局局长)
王军民(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
李鸿昌(县监察局副局长)
李 军(县审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常占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